您当前位置:大会首页->媒体聚焦
“僵尸条例”“沉睡条例”等被及时清理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1-8 10:03:09
 

  2015年11月1日,《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施行,对保障河北省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这部法规出台之前,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并非无法可依,分别是《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市场主体和用工形式发生重大变化,这三部诞生已久的法规开始出现诸多问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与其说是“制定”,不如说是“整合”。这部比较完整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其实是对原有三部法规的整合修订,因而该条例一经通过,原有三部法规同时废止。

  “河北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三法合一充分体现出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冯志广直言,好的法律体系不能是交叉的、重复的、混乱的、相互抵触的,在这个意义上,与立法相比,废除与社会进步不适合的法律、修改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法律,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把废止和修改法规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2013年以来,不包括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三部法规在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废止21部与全面深化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合拍”的法规,作出修改的有23部。

  “对全省地方性法规进行常态化审视和清理,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确立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表示,对现行有效的法规不失时机地作出审视和清理,根据河北实际和对立法的要求,当改则改,当废则废,才能使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015年1月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展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对截至2014年年底现行有效的184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与上位法修改相衔接的事项;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要求,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前置审批事项和生产经营性许可的事项以及不适应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法规的规定与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时过境迁,在实施时间较久的法规中,有的是‘过时条例’,有的是‘沉睡条例’,有的甚至是‘僵尸条例’,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无益、添乱有余,必须予以废止。”冯志广说,审视清理工作所清理的不仅是法规文本,更是陈旧落后的法律观念。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对法规的废止并非一废了之,每次法规废止建议、修改建议及立法建议,都同样作为清理工作结果出现在一起。2015年7月,旧的《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被废止,新的《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已被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起草调研。同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地方性法规数据库建设,对立改废后的法规及时更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每年进行的法规清理工作,并不是简单重复。2013年废止的法规大多是因为上位法已调整或者与现实严重脱节。2014年,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提出,河北明确提出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先行,为此专门制定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合拍”的法规进行废止或修改。

  出于有益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法规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利益甚至是部门利益色彩,能够勇于对这些法规“一竿子查到底”,打破地方保护的立法壁垒,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实为难能可贵。

  “法规清理表面上看是某部法规的存废或修订,实质上反映的是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必然会触及某些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宋恩华坦言,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引领,进一步作出独立判断和精准取舍,果断废止一批、修订一批。


 
责编: 陶影
   
版权所有:《公民与法治》杂志社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